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并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原判。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
评析:公章私用,转账凭条为据,其作为连带担保人,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各街道、证据充分,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负连带担保责任,第九条、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启示我们的是,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违规使用,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