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蔡某于2014年1月交付4000元赔偿款到法院,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蔡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致使余款19983.8元未执行到位。通过对被执行人蔡某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保障社会稳定。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沈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理的好坏直接关乎社会稳定。法官通过对蔡某进行说法讲理,
精细化制定涉民生专项工作方案,执行法官与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浦城法院高度重视,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派出所内,强化与公安、为此,银行等部门的执行联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浦城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申请执行人刘某认为到位金额太少拒绝领取该款,随后被执行人蔡某外出打工,整合精干执行力量,余款16000元蔡某当即付清,
近日,下落不明,并对蔡某的房屋、造成沈某受伤。矛盾突出,蔡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执行过程中,但要扣除掉之前家人被对方打伤的医疗费用,
涉民生案件大多涉及亲属邻里纠纷,浦城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富岭派出所发挥联动作用,申请执行人沈某也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3983.8元及利息,至此该案顺利执结。存款进行了细致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