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广州乙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宁德中院驳回被告人上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某逃匿,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案发后,遂向白某催讨钱款,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白某经对账,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得款人民币50多万元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
近日,据此,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