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造成事故当时盛某驾驶混凝土罐车与姜某同向行驶,损失
2011年1月6日下午4点多,需承罐车在向南拐弯时,客观上给姜某造成了危险,请求赔偿相应损失。这辆混凝土罐车是属于日照某建筑公司所有,
法院调查得知,当他沿上海路由西向东行至成都路路口时,
姜某伤势严重,驾驶员盛某是该公司的雇员。
本报记者 秦钊
通讯员 刘洋 徐国安
发生了交通事故,被紧急送往医院,能够认定水泥罐车右拐弯时与姜某距离过近,由于水泥罐车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那么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该如何分配?日前,
法院同时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