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
2015年8月份以来,性质及情节,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漳平市法院依法撤销罪犯陈某某的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
2015年8月份以来,性质及情节,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漳平市法院依法撤销罪犯陈某某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