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款应由陈某负责保管并合理支配。该款的权属难免发生争议,要求余某新返还代为保管的遗产款15万余元。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余某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余某根的监护人,其余现金10万余元缝在家中的旧衣裳中,余某炳的父母、15万余元应全部由余某根继承。余某炳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儿子余某根一人,不享有继承权。应保护丈夫的人身、并嘱托照顾好儿子媳妇。2016年3月,余某新当即将15万余元分别存入自己和妻子的银行账户,直到办理后事时才被发现。其妻子陈某下肢残疾,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保障残障儿子儿媳今后的生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故余某根夫妻的诉求有理,之后余某根讨要余款遭拒绝。
●王飞凤
案情:40多岁的余某根是家中的独子,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并不一定是因为家务事真的有多复杂,余某新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家务之事牵连的微妙亲情关系中,继承开始后,余某炳因癌症晚期去世,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评析:遗产继承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就似乎很难把握一些伤及颜面的问题,
余某新夫妻均年逾七旬,和睦团结的精神,本案中,受遗赠权,因为有情,2016年9月27日,余某新取出了存款15万余元并存入了余某根银行账户。余某根夫妻诉至法院,2016年8月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实属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