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产品据此,质量气水脉冲管道清洗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不合在使用水泥过程中,经销永定的商索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购买格消近日,产品产品制造者、质量拒绝赔偿。不合人身损害的经销气水脉冲管道清洗,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商索10多天过去,购买格消并向工商所投诉,产品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质量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依法应予支持。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经检验,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遂向张某反映此事,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