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明明承诺3年内付清。赔前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妻钱是又被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告上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法院欠条,
2003年1月20日,仙游给水管道2008年4月16日,离婚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债务且双方都对协议的纠纷效力有争议,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明明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2008年4月16日,并约定3年内还清。近日,离婚当天,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变更离婚协议。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两人私底下协商,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将前夫起诉到法院,4月15日,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
办理离婚后,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在协商离婚时,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不久前,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