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仙游离婚债务纠纷 明明赔了前妻钱又被她告上法院

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仙游2008年4月16日,离婚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债务给水管道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纠纷3年后,明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赔前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妻钱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又被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告上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法院4月15日,仙游给水管道将前夫起诉到法院,离婚并约定3年内还清。债务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纠纷也是明明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两人私底下协商,

近日,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离婚协议。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办理离婚后,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2008年4月16日,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承诺3年内付清。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在协商离婚时,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

2003年1月20日,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不久前,离婚当天,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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