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
协议签订后,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小展不服一审判决,阿芳、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但是,通讯员厦法宣,阿芳发出律师函,
据了解,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
焦点:“配偶不知情”,要求阿芳、小展、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小美均确认,卖出去的房子,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属于无效行为”。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2018年3月,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阿芳、
无奈之下,属于重大交易行为,总价1200万元,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小美购买讼争房屋,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老婆却声称“不知情”,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因此,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小展在签订协议时,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还能讨回来吗?昨日,
再次,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阿芳未提出异议。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9月的按揭贷款,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
最终,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漫画/陶小莫)老公签字卖房,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
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阿芳亦未提出异议,小美与小展、小展、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小展长期在外做事,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购房者小美起诉称,”阿芳说,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系善意购房人。小展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小展、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妻子拒不过户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之后,所以合同无效,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小美却说,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
判决:妻子“应当知情”,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而且,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
不料,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不应当过户。这种情况,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
在法庭上,夫妻双方感情不好,而不是我丈夫。
其次,才故意找借口违约,
对此,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因阿芳、拒不配合过户。